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深圳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和政策创新为突破,以区域合作和全球链接为路径,以全球创新服务资源空间集聚和信息集成为支撑,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整合、聚集科技资源与服务资源,打通科技创新与市场需求融合通道,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提高创新供给质量和效率,培育发展新产业新动能,为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市场规律,发挥企业在整合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作用,强化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职能,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2.坚持开放合作与区域协同相结合。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汇集全球创新资源,打造境内外联动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全链条服务体系。加强与珠三角区域其他城市在创新资源、信息与服务的协同发展,有力支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的经济发展模式。

 

3.坚持统筹联动与特色发展相结合。加强市、区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联动发展,建立高效、专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鼓励各区(新区)发挥各自优势,探索符合实际、具有深圳特色的成果转化有效路径。

 

4.坚持机制创新与产业提升相结合。建立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机制,扩大科技和人才资源的供给,促进深圳科技创新从“跟跑”向“领跑”转变。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瞄准产业关键领域、重点环节持续发力,释放产业新动能。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产业一体化发展,推进高技术产业化,促进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应用推广和成果转化;改革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体制;改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准入管理,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政策体系;健全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壮大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服务水平,建成理念先进、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市场化、国际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到2020年,全市建设5到8个示范性国家科技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区(新区)、高新技术园区建设1到2个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新增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200个,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0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12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

 

1.建立资源共享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依托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区域性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加强与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合作,汇集国际技术成果项目,构建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教育局)

 

2.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开展本地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推动技术成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的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支持打造“深圳标准”。建立全市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知识产权、标准等的公共信息化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

 

(二)促进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试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鼓励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并给与贴息资助。落实财政支持政策,鼓励企业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带动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国资委)

 

2.增强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协同创新机制,推动科研成果与深圳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试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允许按规定协议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提高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比重,根据有关规定,科技成果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占成果转让收益的比例提升至70%以上,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支持高校成立科研成果孵化基金,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支持。支持大学城、国际大学园、虚拟大学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孵化机制,全方位提升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水平。研究制定在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产业)互动发展评估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教育局)

 

3.打造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包的转化基地。鼓励企业在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文化创意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只能装备等未来产业领域,转化应用一批国家科技成果包技术。鼓励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推动科技成果包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教育局)

 

4.发展多样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产学研集群式研发,围绕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组建多领域、多形式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

 

1.建设国际化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载体的发展,对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和创客空间等产业化载体给予持续支持。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要,鼓励深圳高新区及各区(新区)通过城市更新改造等方式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园,将深圳打造成国家技术转移转化集聚区和跨国技术转移的战略高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2.提升整合科技成果中试载体。依托我市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提升整合为中试熟化载体,推进国内外先进技术项目进一步熟化,加速在深圳的产业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教育局)

 

3.建设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载体。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依托我市高校及科研机构,组建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或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与最高35%的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参与发起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军民融合项目投融资平台。(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四)增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功能。

 

1.加快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推动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集聚空间建设。支持与各区(新区)、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联动,建设技术转移全球交易、知识产权运用、技术项目中试熟化、国际并购等服务平台网络。依托我市技术转移国际化、市场化优势,将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成为技术转移机制完善与商业模式创新的试验田,成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成为我国技术成果集成转化和区域创新合作核心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委)

 

2.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平台并发布技术交易指数。依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等,建设技术交易平台,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依托技术交易平台数据,制订并发布技术交易指数,反映区域技术交易市场运行状况。(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国资委、金融办、前海管理局)

 

3.培育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培育和引进一批创业导师、科技金融服务商等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建立面向企业的一体化的服务网络。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融资服务。探索科技成果评价方法,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率。探索制定技术转移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到2020年,培育5-8个示范性国家科技转移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教育局)


4.发展国际化双向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政府给予最高1000万元研发资助。支持我市企业自行或者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

 

(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

 

1.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在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和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

 

2.探索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支持市场和质量监管、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建立和完善部门间案件移送、案件信息反馈、资源共享等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直发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深圳海关)

 

3.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落户,培育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针对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完善国际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发布“走向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操作指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4.建立南方知识产权营运中心。建立南方知识产权营运中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的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支持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和二次开发。支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用于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的收购、转移转化、投融资等。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保险机制,实现对技术转移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财政委、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


(六)大力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


1.建设优质高效众创空间。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积极拓展创客发展空间,鼓励社会资本推进创客创业基地、应用孵化平台等创客载体建设。全面提升创客服务能力,搭建多层次服务平台,鼓励开展创客辅导、融资、软硬件资源共享、产品推广等全过程服务,打通创新、创业、创投、创客的服务链条,推进成果转化。到2020年,全市新增200个众创空间。(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2.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财政投入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落实《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委)


3.办好创新创业大赛。继续举办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引导社会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活动,聚集创业投资、金融等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创业辅导与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七)培育与国际接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相关专业课程,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依托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国家技术转移(深圳)人才培养基地,培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业人员,与有关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培育与国际接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到2020年,培养10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创新委、人力资源保障局)

 

2.探索建立高端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和引进,制定高端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标准,为高端技术转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以及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符合我市人才政策的,落实相应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科技创新委、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建设局)

 

(八)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渠道。

 

1.拓宽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引导银行、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项目的投入。开展投贷联动,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初创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探索设立科技创新银行、科技创业证券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研发项目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保障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成果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同业担保业务。规范发展众筹融资,拓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委、科技创新委、金融办)

 

2.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基金。探索部市合作新模式,推进部市共同出资成立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基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加大对我市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基地和人才予以支持。发挥市、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探索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与联合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九)创新发展区域特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

 

1.建立市区联动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健全市、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强化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能。加强市、区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及载体联动,实现市、区技术交易平台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引导全市产业化载体差异化发展。试点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采购相结合的模式,以及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探索适应本地成果转化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2.建设深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家示范区。充分利用前海和CEPA政策,集聚深港成果、人才、资本、平台、服务等创新资源,打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深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家示范区。探索建立深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成果转化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深港科技成果对接与合作,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与模式。(责任单位:市前海管理局、科技创新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3.全面推进中国科协(深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动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取得实际性进展,吸引海外人才到深圳创新创业。探索“基地注册、海内外经营”的创新创业离岸模式,打造具有引才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保障等功能的国际化创新创业平台,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海外创新资源汇聚中心。(责任单位:市科协、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前海管理局、有关区政府)

 

4.积极推行海外孵化器建设试点。以汇集全球创新资源,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在国际创新资源高度密集的国家,试点建设一批海外孵化器。探索海外孵化器与深圳本地孵化器结对子方式,实现境内外孵化器联动发展,建立孵化育成链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国资委、外管局、法制办、投资推广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和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市科技创新委要加强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的指导,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


(二)强化政策保障。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建立实施情况检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三)做好交流总结。加强对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工作指导与检查,交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引导全社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体系。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重点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进度
1依托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区域性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教育局2017年12
2开展本地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2016年12月底前启动
3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试点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教育局2016年12月底前启动
4在有条件的高校成立科研成果孵化基金,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教育局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5推动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转化应用一批国家科技成果包技术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国资委持续推进
6组建多领域多形式产业技术联盟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持续推进
7通过城市更新改造等方式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园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2016年12月底前启动
8依托全市已经建成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提升整合一批中试熟化载体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教育局2017年6月底前启动
9依托我市高校及科研机构,组建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2016-10-05 17:24                浏览量:6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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